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武汉纺织大学外经贸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为武汉纺织大学外经贸学院,湖北省招生代码为:C228。校区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科技园栗庙路19号。第三条学校是2002年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由武汉纺织大学和美联时代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共同举办的一所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第四条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培养计划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达到本科毕业生基本规格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武汉纺织大学外经贸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武汉纺织大学外经贸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第五条专科专业学制三年。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德、智、体、美等各方面达到专科毕业要求者,由武汉纺织大学外经贸学院颁发专科毕业文凭。第六条凡符合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条件的普通高考考生均可报考我校。第七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学校设立本专科招生委员会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成员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校友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组长由校长担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第九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部门、各省级招办、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决定学校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项。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在制订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方面,负责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发挥民主管理和监督作用。第三章计划与录取第十条学校根据本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实际、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状况、城乡及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确定年度招生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各省(市、区)级招办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学校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招生来源计划。第十二条学校根据教育部要求,在规定的比例内设置预留计划,用于调剂各省(市、区)生源情况,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区)的相关规定及程序使用预留计划。使用原则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学校根据各省(市、区)高校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按报考考生人数及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确定我校在当地的调档比例。艺术类专业调档比例根据各省相关政策确定。第十四条学校录取的考生必须填报我校志愿。学校根据各省公布的投档模式,结合考生的专业志愿顺序实施专业录取。考生的专业安排根据专业志愿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在专业录取人数已满,进档考生填报的所有志愿都无法录取的情况下,愿意调剂的考生在综合考虑其专业志愿、科目成绩、特长及体检等因素后,择优调配至录取未满专业。第十五条考生所填报专业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在学校所有专业范围内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内蒙古自治区的考生采取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方式执行。考生所填报专业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在该省(市、区)所投放的专业范围内进行调剂录取。第十六条在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份,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录取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在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当地省(市、区)招办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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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武汉纺织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章程含艺术类 > 2024年武汉纺织大学外经贸学院招生章程(含艺术类)